第三十五章概述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考试内容和目的: 本章的内容较多,教材共分为七小节来介绍。依次介绍了经济诉讼概述、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经济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经济诉讼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2004年考试试卷本章考查了4道单选题和2道多选题;2005年考查了1道单选和2道多选。本章是考试的重点,在历年考题中分值较多,主要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准确记忆和灵活运用,难点主要在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管辖,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的整体把握和其中重点法条的准确记忆。 根据2006年考试大纲的要求,以下知识点需要考生分层次学习: 需要掌握的内容: 1.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内容 2.上诉和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3.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4.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 5.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6.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7.权利申报的条件和内容 8.申请执行的条件 9.执行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条件 需要熟悉的内容: 1.经济诉讼的概念 2.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3.开庭的程序 4.第二审的程序 5.提起审批监督程序的条件和途径 6.督促程序的概念 7.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8.支付令生效的条件和效力 需要了解的内容: 1.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 2.审判庭的组成方式 3.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及特点 4.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5.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6.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 7.解除判决的概念和意义 8.执行程序的概念、执行措施的种类 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 (一)经济诉讼概述 1.熟悉经济诉讼的概念 经济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以审理、判决、 执行等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了解经济审判机关及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审理经济纠纷的审判庭,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还 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纠纷案件。 3.掌握人民法院对经济案件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内容 (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还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2)级别管理: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经济案件有三类;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标的额较大的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有两类。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是由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三种情况,重点记忆) 【例题1】甲船和乙船在港口相撞,造成数万元的损失,因而提起诉讼,( )的法院有管辖权。(2004年真题) A.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B.受害船舶被扣留地 C.受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 D.被告住所地 E.碰撞发生地 【答案】ADE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按专属管辖办理。(2004年真题) A.企业破产案件 B.保险合同纠纷 C.不动产纠纷 D.票据纠纷 【答案】C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1. 熟悉起诉和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的程序: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了解审判庭的组成方式 3.熟悉开庭的程序 开庭审理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4)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5)合议庭评议 (6)判决 4.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及特点 (三)第二审程序 1.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2. 掌握上诉和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3. 熟悉第二审的程序 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掌握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1)原判决认定实施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可以上诉的是( )(2005年单选考题) A.不予受理的裁定 B.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C.驳回起诉的裁定 D.二审裁定 【答案】D 【解析】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四)审判监督程序 1.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2.熟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和途径 提起再审的途径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们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例题4】关于民事审判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2005年多选考题) A.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B.人民法院审理所有的案件,均应公开开庭审理 C.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口头起诉 D.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E.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申请再审,原判决、裁定停止执行 【答案】ACD 【解析】此题综合了几个程序的知识。B项不正确,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E项不正确,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督促程序 1.熟悉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2.熟悉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3.掌握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程序 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债务人只要在法定的期间提出异议,就能使支付令失去效力,法院无须审查以是否有理由便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例题5】债务人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内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2004年真题) A. 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4.熟悉支付令生效的条件和效力 支付令经合法送达后,债务人对支付令未于15日内提出异议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人民法院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便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六)公示催告程序 1.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2.掌握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掌握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使享有申请权的票据持有人 (2)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形式和理由 (3)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4. 了解公示催告公告的内容 【例题6】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发布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 )。(2004年真题) A.30日 B.60日 C.90日 D.1年 答案:B 5.掌握权利申报的条件和内容 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正当权利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交票据。 6.了解除权判决的概念和意义 (七)执行程序 1.了解执行程序的概念 2.掌握申请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说明要求执行的事实、理由,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同时说明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 3.了解执行措施的种类 4. 掌握执行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条件 执行中止的适用条件: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执行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执行终结的适用条件: (1)申请人撤消执行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例题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 )。(2005年多选考题) A.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 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D.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E.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答案】ABCE 【解析】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要区分清楚,执行中止是因为特殊原因而使得执行程序暂时停止的,而执行终结则是因为特殊原因,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了,结束了整个执行程序的。D项“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的情况是执行中止的情形。 |